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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3-22

长沙7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移送公安立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2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3月第1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湖南凯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7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定性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从190多万元(税额25万多元)至2400多万元(税额420多万元)不等。

1.注册经营地址不实;

2.已走逃(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3.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没有涉案公司账户及资金流水;

4.开票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走逃,未曾缴纳税款。

处理决定及依据:

认定7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一是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虚开税额为20万多元的,如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1.3.简要案情:郝某某为长沙A有限公司偷逃税款,先后购买了二十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物金额人民币1825260.69元,税额人民币310294.3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作为长沙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补缴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400多万元的,在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最低也会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在具有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会面临多少的刑罚?是否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湘0991刑初8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数额巨大(税额13545294.64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证据证实本案税款已经抵扣,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唐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唐某某宣告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3122刑初4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与他人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265.3655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缴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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