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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3-27

广州一建材公司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2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124号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州宜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广州宜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

 

1.违法事实

广州宜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发票金额合计10272946.13元,税额合计102729.47元,价税合计10375675.60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2)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流水。

2.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02729.47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虽然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02729.47元,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广州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刑不诉〔2020〕13号)

1.3.简要案情:林某某作为A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采购员,为减少公司经营成本,向公司领导请示后,从他人处购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027299.62元,税额合计174640.9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且已完成24小时的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在任职深圳市A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广州市B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天检刑不诉〔2019〕171号)

3.3.简要案情:王某甲为广州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为了抵扣公司税款,通过他人虚开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73848.2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有自首情节,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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