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03-27

台州黄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21〕2018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台州市黄岩某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通过与其交易的个体户联系,取得台州市B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共计税额人民币236547.0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628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台州市A塑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21〕20146号)

2.3.简要案情:台州市A塑胶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许某某通过王某某,取得台州市B进出口有限公司、台州市C有限公司、台州市D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共计税额323479.51元,票税合计22263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台州市A塑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且已补缴税款和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A塑胶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21〕20129号)

3.3.简要案情:季某某系原台州市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联系,取得宁波B贸易有限公司(20份)和宁波C物资有限公司(8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74063.2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432128.8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台州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21〕20083号)

4.3.简要案情:台州市A有限公司胡某某通过罗某某的介绍,获得深圳市B贸易有限公司、天津C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434.2元,抵税税额达84903.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台州市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A有限公司不起诉。

5.1.案例五:梁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21〕20068号)

5.3.简要案情:梁某甲系台州市A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联系,取得深圳市B贸易有限公司(5份)、深圳市C贸易有限公司(3份)和广州D贸易有限公司(3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24143.1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74104.4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6.1.案例六: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1〕149号)

6.3.简要案情:潘某某系台州市A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联系,取得合肥B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人民币77392.12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32640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1〕171号)

7.3.简要案情:金某某系台州市黄岩A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材料采购和生产,取得宁波B公司等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共计税额57090.06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台州市A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1〕195号)

8.3.简要案情:台州市A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通过胡某某、甘某某居中联系,从台州市B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合计600854.67元,税额102145.33元,价税合计703000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台州市A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A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9.1.案例九:王某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276号)

9.3.简要案情:台州市黄岩A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桂,通过他人,取得大连B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面金额合计396239.32元,税额合计67360.68元,税价合计463600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桂不起诉。

10.1.案例十:浙江黄岩A礼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884号)

10.3.简要案情:黄岩A礼品厂法定代表人潘某平通过他人,虚开了9份淮安市B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84969.20元,税额143115.20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浙江黄岩A礼品厂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缴税款并交纳相应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黄岩A礼品厂不起诉。

11.1.案例十一:闻人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079号)

11.3.简要案情:闻人某某通过鲁某某,以余姚B经营部、余姚C经营部等2家公司名义为台州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52205.8元,税额共计80235.03元。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闻人某某不起诉。

12.1.案例十二:夏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058号)

12.3.简要案情:夏某甲向个人户购买具钢材,取得个体户联系提供的无真实交易的福州A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118421.6元。

1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虚开税额11万余元,数额不大;第三、已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第四、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甲不起诉。

13.1.案例十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3.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990号)

13.3.简要案情:台州市黄岩A有限公司采购员张某某,取得由福州B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合计为189441.6元,价税合计1303804元。

1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且台州市黄岩A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14.1.案例十四:台州市黄岩A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4.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916号)

14.3.简要案情:台州市黄岩A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军,虚开了18份江苏省淮安市B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980184.65元,税额287719.17元。

1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台州市黄岩A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缴税款并交纳相应滞纳金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黄岩A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15.1.案例十五: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5.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18〕174号)

15.3.简要案情:台州市A有限公司由陈某决定并经手,取得台州市B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票面金额201.7万元,税额293068.34元。

1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所在单位退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台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