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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3-27

重庆:虚开机动车发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犯虚开发票罪,缓刑

案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7刑初723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帮助陈某为陈某1在重庆A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税合计615.8万元的红旗牌CA7600A型轿车,并代办该车上户事宜。被告人任某某为偷逃税款从中牟利,通过中间人(身份未核实)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B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218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使用虚开的发票为该辆红旗牌轿车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19.53万元,偷逃税款33.102479万元,被告人任某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补缴了偷逃的税款和滞纳金15.607819万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任任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为偷逃税款获取非法利益,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税务机关已给予被告人的相应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