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04-12

合肥瑶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41号)

1.3.简要案情:侯某某系合肥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鲁某某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95345.2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14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系合肥A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22342.15。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05号)

3.3.简要案情:黄某某系合肥A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22597.6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68号)

4.3.简要案情:童某某系合肥A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17939.32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54号)

5.3.简要案情:蔡某某系安徽A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85759.9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74号)

6.3.简要案情:滕某某系安徽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08727.33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86号)

7.3.简要案情:方某某系合肥A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27303.84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61号)

8.3.简要案情:奚某某明知安徽A电网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17902.63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奚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27号)

9.3.简要案情:胡某某系合肥A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19941.55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859号)

10.3.简要案情:吴某某为使安徽A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少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7888.87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11.1.案例十一: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2.案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瑶检刑不诉〔2020〕728号)

11.3.简要案情:肖某某系安徽A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35978.78元。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合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