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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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税额200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案号: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35号)
1.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曾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南通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曾某某明知南通A有限公司与衢州B有限公司、衢州C有限公司、衢州S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郑某某介绍从上述三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9份,涉及票面金额24753127.7元,税款2346872.3元,价税合计27100000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现被不起诉单位已退出全部赃款。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南通A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通A有限公司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