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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4-12

虚开发票罪辩护——让他人虚开运输发票给医药公司做账,为何不起诉

案号: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检刑不诉〔2021〕30号)

1.基本案情

于2018年底开始,广东A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需要电商物流发票做账,由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经营的快递点无法开具相关发票,于是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网上联系到可以代开发票的“陈经理”(身份未明),并多次通过微信向“陈经理”购买到以佛山B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C运输有限公司、广州D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厦门E运输有限公司、厦门F运输有限公司、济宁G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名义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十二张,价税合计1089968.68元。

按照“陈经理”的要求,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分九次将购买发票的10632元手续费转账到白某某的账户上。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将购买到的十二张发票全部交给药业公司的运营总监方某某用于公司财务做账,该公司将其中两张发票(价税合计154583.37元)纳入销售费用,减免企业所得税23187.5元;其余十张发票纳入待摊费用,并未用于减免企业所得税。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从其尚未领取的药业公司运费中扣除27767.03元用于补缴所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4579.53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将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