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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4-12

虚开发票罪辩护——虚开400万元苗木发票结算工程款,为何不起诉

案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刑不诉〔2021〕Z58号)

1.基本案情

2014年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挂靠江西A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吉州区甲乡创业文化广场工程,中标价格927.038198万元,后张某某把该工程的园林绿化工程转包给谢某某,工程施工期间,谢某某与张某某就该工程所发生的实际苗木交易为160万元左右。

2015年,甲乡创业文化广场工程验收合格竣工,2016年,经吉州区审计局审计,该工程总造价1189.563689万元,其中苗木造价284.653011万元,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所需的苗木及其他建设材料未能开具发票,张某某为了工程款结算,在与谢某某没有苗木实际足额交易的情况下,指使谢某某开具400万元的苗木发票,谢某某便通过胡某某帮忙开具了40张金额共计399.996万元的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张某某将上述发票列为甲乡创业文化广场工程的成本用于工程款结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安福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所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用于涉案工程款结算,主观恶性较小,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