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2-04-29
邵阳10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邵阳#
2022年第一季度,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邵阳市共计有10家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骗取税款的税额从9万多元至130万元不等,例如:邵阳市海某皮草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30.64万无,少缴增值税10.80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6.4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47.84万元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上述10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都已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骗取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具有自首、 退缴税款等情节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骗得人民币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209号)
2.3.简要案情:徐某某伙同他人以套用他人的出口信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手段,共骗取出口退税435752.2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鉴于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吴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狮检公刑不诉〔2019〕35号)
3.3.简要案情:吴某某在明知张某某意欲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等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97287.1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案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4.3.简要案情:饶某某让A服饰公司向B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1.63万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9.2966万元。B科技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杭州市上城区国税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并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的出口退税款转给饶某某和A服饰公司。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饶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系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饶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国家税款损失已被追回。综上,被不起诉人饶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