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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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07
长沙6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长沙市第一季度共有6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6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万多元(税额1万多元)至5000多万元(税额700多万元)不等,例如:长沙市沃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9年06月17日至2021年03月23日期间,对外虚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份,金额5439.25万元,税额707.1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构成哪个罪名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还是虚开发票罪?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的,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相关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1324刑初370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借个人购买车辆之机,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A公司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某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某某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大,没有实际抵扣税款,被发现时发票已经作废,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2.1.案例二:邹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702刑初622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虚开涉案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虚开其他发票的行为,其虚开税额188827.59元、价税合计1369000元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中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只有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才能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定罪处罚。本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相关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本院依法变更。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已于案发后将非法获利4000元上交公安机关,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或者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3.1.案例三:黄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鲁0826刑初10号
3.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伙同他人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补交税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
4.1.案例四:詹某某等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4.2.案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1972刑初1248号
4.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结伙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某、苏某某、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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