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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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2
深圳一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被追缴出口退税款
#深圳#
#出口退税#
2022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即关于送达深圳市途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深圳市途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被处以追缴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理。
1.违法事实
深圳市途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出口退税备案单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的退税证明, 深圳市途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4 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累计取得出口退税款11508501.4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项第(四)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出口企业应按该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检查人员向深圳市途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事项通知书 》之后,深圳市途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要求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资料 , 违反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2.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 建议追缴你公司 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 累计取得出口退税款1150850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