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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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5-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60多万元,检察院建议:缓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诉〔2022〕18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7901******,*族,初中文化,经营大车,现住山西省平遥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8月20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8月28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29日被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402******,*族,中专文化,经营旅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村**街*号,现住山西省平遥县**镇**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1月29日被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吕梁市A煤业有限公司任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货物购买和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孟某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孟某甲找到被告人孟某乙,孟某乙再找他人经山西B煤矸石回收再利用有限公司给任某某开具了价税合计1169547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699342.73元。被告人孟某甲从中获利1万元,被告人孟某乙从中获利3000元。2019年5月10日,吕梁市A煤业有限公司缴税1699342.73元。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孟某甲主动投案。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孟某甲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孟某乙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关于山西B煤矸石回收再利用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户籍信息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任某某、白某某等2人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某某

检察官助理 段某某

2022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被告人孟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94页,散页证据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5.社会调查委托函2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