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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5-17

广州26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2年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广州市共计有26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万多元(税额5000多元)至9亿多元(税额1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3家,分别是:

1.广东恒某药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49份,金额6459.22万元,税额1098.07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656份,金额92952.57万元,税额15801.94万元(其中3374.49万元已另案处理);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3028.22万元。

2.广州骐某广告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28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90份,金额12569.73万元,税额754.18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74份,票面额累计684.80万元。

3.广州举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86份,金额12433.62万元,税额745.98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57份,票面额累计3248.71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由原来的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仅需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即可,但即使虚开税额超过10万元,亦可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1.3.基本案情: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广州市A清油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份,涉案税款共计人民币386843.2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完成捐赠3万元抗击疫情医用物品的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广东恒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及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49份,金额6459.22万元,税额1098.07万元;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9656份,金额92952.57万元,税额15801.94万元(其中3374.49万元已另案处理)。那么,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

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广东地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许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74号

1.3.虚开税额:许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1份,金额人民币290191329.61元,税款数额人民币48375318.32元,已非法抵扣税款金额人民币36740664.38元,尚未追回非法抵扣税款人民币28149054.35元。

1.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1.案例二: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1073号

2.3.虚开税额:范某某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18609461.39元,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数额共计3335609.09元,以上合计21945070.48元。

2.4.裁判结果: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撤销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范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判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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