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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5-20

大同2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同#

202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有25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5家公司涉及煤炭、运输、机械设备、石化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190多万元(税额10几万元)至7000多万元(税额1300多万元)不等,部分公司存在即非法取得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兴县晋某某华能源有限公司大同县分公司,在2017年05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56份,金额7789.87万元,税额1324.27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0份,金额7493.23万元,税额1273.8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皆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既存在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情况下,虚开的税额如何确定呢?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相关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辽刑终275号

1.3.裁判理由:关于王某某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上诉人王某某利用通用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进项票抵扣税款,同时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其中利用北京A商贸有限公司等133家上游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521组,抵扣税款人民币11034.99333万元;为谷某某等人联系的天津B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16家下游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5组,至案发前,在税务机关已申报通过税额人民币11094.67551万元,税款已全部认证。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对其犯罪数额应以其虚开进项票或者销项票数额中较大的数额计算,因此王某某的犯罪数额应为抵扣的销项票数额11094.67551万元。

2.1.案例二:范某某、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川07刑终407号

2.3.裁判理由:关于本案虚开的税款数额及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问题。被告单位开具涉案发票,在“虚进虚出”的过程中,应以销项或进项数额中较大的一项作为犯罪数额,即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认定;被告单位A公司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计算,并扣除其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被告单位已于案发前实际缴纳部分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3.1.案例三:文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兵0103刑初374号

3.3.裁判理由:二被告人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生产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货物增值部分17%的税款,如将虚开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累计计算可能使认定虚开增值税款的数额超过货物价款的17%,与作为流转税性质的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不符,故应当按照二被告人开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中较大的一项认定虚开数额,即按照其虚开的进项税额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23.653702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款数额128.198876万元,数额较大,并非法牟利36.885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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