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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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峡江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挽损1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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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峡江警方破获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1名涉税案件犯罪嫌疑人。
2022年6月,峡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峡江县三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峡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迅速对该案立案侦查。通过对虚开和骗税线索开展分析研判,办案民警全面梳理案情,理清案件头绪,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经过半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工作,民警积极克服疫情影响,最终获取了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6月27日,经侦大队将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一举抓获,并现场扣押手机等涉案物品若干。
经调查,廖某某通过介绍人介绍与开票公司联络购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廖某某经营的三家物流企业向新余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余份,价税合计1600余万元,偷逃税款19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已被峡江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来源:中国江西网_各地警讯】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但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积极补缴税款,退缴非法所得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830刑初12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468827.65元,数额较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退缴了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温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温某某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赣0823刑初63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788519.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剩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仍有170余万元的税款未被抵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真诚认罪悔罪,且经营的某某公司实际生产了棉布、棉纱,并非系“皮包”公司,同时结合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落实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政策要求,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1.案例三: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赣0830刑初25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永新县A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甲作为被告单位永新县A纺织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能主动退缴所骗取的税额和非法所得;审理中,被告人吴某甲能主动退缴涉税款和预缴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永新县A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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