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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12

天津108家公司虚开被处罚或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天津#

2022年第二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18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辖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或处以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80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至4亿多元(税额7000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8家,分别是:

1.天津丰某某油脂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84份,金额46683.7万元,税额7865.43万元。

2.天津芮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60份,金额24718.91万元,税额4202.21万元。

3.天津泰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36份,金额21739.42万元,税额2972.48万元。

4.如某某业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39份,金额17833.46万元,税额2490.2万元。

5.天津信某某汇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49份,金额13285.41万元,税额2258.52万元。

6.天津聚某某通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3份,金额12394.55万元,税额2107.07万元。

7.天津华某某建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1份,金额11874.64万元,税额2018.69万元。

8.天津承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036份,金额10094.78万元,税额1716.11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公司的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武检三部刑不诉〔2021〕10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因结算工程款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他人购买以天津市2家公司的名义向税务部门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603950元,税额:250600.4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税票未抵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0〕15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的A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15张,涉及虚开税款合计218122.4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00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指使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 份,价税金额合计共3029289.7元,金额合计2589136 .49 元,税额合计440153.21 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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