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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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14

深圳4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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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深圳市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45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245家公司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违法性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59家;骗取出口退税9家;逃避缴纳税款11家;走逃(失联)21家。

45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税额1万元)至8亿多元(税额1亿多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9家,分别是:

1.深圳广某供应链贸易有限公司,其在 2015 年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904 份,金额 88492.80 万元,税额 11504.06 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 2846.59 万元。

2.深圳凌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 2017 年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4931 份,金额 481445.49 万元,税额 62587.9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 691.30 万元。

3.深圳市鑫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 2019 年1 月1日至 2019 年9月 30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3371 份,金额 33675.17 万元,税额 4377.77 万元。

4.深圳市鑫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 2017 年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2200 份,金额 20737.28 万元,税额 3503.20 万元。

5.深圳带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 2015 年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863 份,金额 17880.00 万元,税额 2860.80 万元。

6.深圳福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其在 2020 年0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75 份,金额 17220.36 万元,税额 2238.65 万元。

7.深圳市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6 年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610 份,金额 15681.43 万元,税额 2665.84 万元。

8.深圳市中某珠宝有限公司,在 2018 年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8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509 份,金额 14812.27 万元,税额 2369.96 万元。

9.深圳市铝某贸易有限公司,在 2013 年03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 1291 份,金额 12129.71 万元,税额 2062.05 万元。

税务机关对45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虽然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415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向淮安市B纺织厂购买了13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金额1292051.31元,税额为219648.6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刑不诉〔2021〕86号)

2.3.简要案情:钱某某经他人介绍,接受广西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税额合计237831.7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全部补缴虚开的发票税额,且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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