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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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0
莆田18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莆田#
2022年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18起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莆田市某科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分别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18家存在虚构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8家公司都属于医药科技、医药信息咨询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至90多万元不等,例如:莆田市某宇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与受票企业间不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在检查所属期间为贵州瑞某制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份,开具金额881941.76 元,税额 26458.24元,价税合计908400.00元。处理决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当中,部分公司虚开的金额已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如果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戴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同检刑不诉〔2021〕20号)
1.3.简要案情:戴某某作为厦门A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599850元、税额合计15840.1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游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2.3.简要案情:游某某为了能顺利与福建A进行工程结算并取得工程尾款,让江西4家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2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2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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