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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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0
苏州11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苏州#
2022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市共计有11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80多万元至50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茶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5-7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24份,金额522.66万元,税额5.2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苏州地区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上述公司中,虚开500多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苏州地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开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陆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591刑初22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90.2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本院在量刑时具体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某、吴某某系自首、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2.1.案例二:文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506刑初127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620307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文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1.案例三:文某某、高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苏05刑终2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某某、高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诉人文某某、高某某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文某某、高某某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对二上诉人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二上诉人虚开金额都超过了人民币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对高某某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高某某以往的供述及其它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高某某参与介绍虚开发票45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9791690元,原审法院综合上诉人高某某犯罪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4.1.案例四: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165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在与他人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票面金额共计1402806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木某某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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