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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22

南京14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京#

2022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南京市共计有14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500多万元至1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南京轩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3月,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3份,金额1780.33万元,税额18.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金额不大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Z48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经胡某某介绍,从南京3家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江检刑不诉〔2021〕59号)

2.3.简要案情: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开具以B公司名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合计1941728.2元,税额合计58251.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99998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确定?南京地区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上述公司中,虚开500多万元是否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南京地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虚开发票罪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孙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0111刑初46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累计9882861.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1.案例二:黄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终53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应承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关于上诉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二审改判缓刑的相关意见,经查,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达1100余万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的偷逃税款及部分滞纳金等共计320万元,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相关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有关量刑的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判决如下:......上诉人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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