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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25

长治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治#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长治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都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5家公司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2400多万元(税额400多万元),例如:长治市福某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2017年04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48份,金额2445.80万元,税额415.78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9份,金额1861.85万元,税额316.51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10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不诉〔2021〕4号)

1.3.简要案情:曹某某涉嫌虚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34510元,含税额239242.8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其公司在有真实的煤炭交易事实情况下,让未与其公司有交易的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其公司向税务部门补足抵扣的进项税款239242.82元,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且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64号)

2.3.简要案情:翟某某接受杭州B科技有限公司为山西A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五份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433923.07元,税额73766元,税价合计507690元。(原立案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

2.4.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身为公司股东负责公司采购,其为公司购买所需物品,为给公司报账,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情况下在互联网上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其到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进项税款,没有通过认证抵扣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1.案例三: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刑刑不诉〔2018〕18号)

3.3.简要案情:木某某经营长治市A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经他人介绍,让安阳市B有限公司虚开了六支价税合计55306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80359.9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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