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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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上海#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6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经营公司过程中,通过他人介绍,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前提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收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00万余元,涉及税款180万余元。上述发票均认证抵扣,且涉案税款均已补缴完毕。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
张某涉嫌虚开的税额为180万余元,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如果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6刑初105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涉及税款2130460.2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邹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积极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6刑初90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共计1873539.78元),被告人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缴了全部抵扣税款,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1.案例三: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6刑初995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涉及税款1044811.3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1.案例四: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20刑初1217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525256.3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及从宽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已补缴国家被骗税款并预缴了罚金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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