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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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8
盘锦9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盘锦#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盘锦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最大的为7300多万元(税额1200多万元),例如:盘锦隆某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213份,金额5541.57万元,税额942.07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46份,金额7337.71万元,税额1247.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93.04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对于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会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适用刑罚。例如:
案例一:柴某某、梅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辽11刑初22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梅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注册虚假空壳公司,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298.284486万元,骗取国家税款906.08578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柴某某作用主要,系主犯,被告人梅某某作用次要,系从犯,可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梅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二: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1104刑初127号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及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674.061432万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从犯意的提起,公司的注册、出资及实际控制,分得违法所得的数额来看,被告人吕某的作用次要,系从犯,结合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案例一: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Z19号)
简要案情:孙某某通过他人向其经营的营口A有限公司、大石桥市B有限公司虚开了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47300元,税额共计103075.87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交税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所经营的营口A有限公司、大石桥市B有限公司已通过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1〕1号)
简要案情:吴某某他人,让B能源公司向营口A耐火材料公司虚开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组,税额28.165459万元,价税合计:244.8228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能够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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