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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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28

南京4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京#

2022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宁税稽公告〔2022〕18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京洪某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涉案公司被认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将涉案发票定性为虚开。

4家公司当中,有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30万元左右,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超过500万元。例如:

南京阙某服饰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公司虚假注册,以走逃失联方式逃避税务机关检查,领票、开票、申报、资金收付以及生产经营异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处理决定及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3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1749116.36元,税额5397349.91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超过10万元,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虚开税额30万元左右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1〕Z63号)

1.3.简要案情:蔡某某在经营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期间,通过中间人从南京B有限公司虚开税款合计290598.29元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2.3.简要案情:舒某某系北京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让江苏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275.045075万元,税额合计39.963825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14号)

3.3.简要案情:宋某甲系南京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让南京4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税额共计人民币426550.48元,价税合计2935671.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208号)

4.3.简要案情: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让南京3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344766.86元,价税合计2372807.39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京A机械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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