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07-28

沈阳51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处罚款,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沈阳#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沈阳市共计有51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5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6800多万元不等,例如:辽宁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17日至2021年04月2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710份,票面额累计6876.6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金额较小,属犯罪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那么,什么情况下属犯罪情节轻微?虚开金额多少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可能呢?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的,辽宁省各地虚开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时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抚新检刑不诉〔2020〕35号)

1.3.简要案情:时某某经人介绍找到石某桂林,为沈阳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 775 67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后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管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阜海检刑不诉〔2020〕9号)

2.3.简要案情:管某某虚开9组销货方为阜新市A物资有限公司的发票,发票金额:2001924.7元,税额:340327.20元,税价合计:2342251.90元。9组发票己被阜新B石膏建材有限公司入账。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3.3.简要案情:孙某某的安排他人以凌源市A打字复印部虚开发票,共计虚开发票犯罪金额为1512301.4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闫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4.3.简要案情:为了达到A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目的,闫某某采用虚构货物交易、虚构资金往来款项等手段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9组,虚开金额:11573954.41元;销项税额:1967572.30元;价税合计金额:13541526.71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悔罪,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