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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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1
十堰郧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45号)
1.3.简要案情: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某与他人联系,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1300080.00元,涉案税额188900.5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52号)
2.3.简要案情:十堰A限公司汤某某与他人联系开票事宜,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十堰C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份4份,价税合计1131345.00元,涉案税额164383.4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50号)
3.3.简要案情:湖北A物资有限公司张某某通过他人,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金额950150.00元,涉案税额138055.9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卢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20号)
4.3.简要案情:十堰市A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卢某甲通过他人,先后两次从十堰B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 份,价税合计金额1060178.40 元,税额154043.02 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5.1.案例五:顾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26号)
5.3.简要案情: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甲,通过他人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725088元,税额105354.67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顾某甲不起诉。
6.1.案例六: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刑不诉〔2019〕8号)
6.3.简要案情: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金额1001040元,税额145450.26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7.1.案例七:襄阳A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42号)
7.3.简要案情:襄阳A轴承有限公司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C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3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800775.00元,税额116351.93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襄阳A轴承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襄阳A轴承有限公司不起诉。
8.1.案例八:湖北A装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8.3.简要案情:湖北A装备有限公司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份,价税合计金额1200396.40元,税额174416.57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湖北A装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北A装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9.1.案例九: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7号)
9.3.简要案情: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股东邱某某通过罗某某联系,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金额1300590.00元,税额188974.62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10.1.案例十: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0.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25号)
10.3.简要案情: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甲与他人联系开票事宜,后通过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725088元,税额105354.67元。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实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11.1.案例十一:十堰市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2.案号: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15号)
11.3.简要案情:十堰市A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张某甲与肖某某联系开票事宜,通过他人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金额1300056.00元,税额188897.02元。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市A工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十堰市A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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