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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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3
无锡8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锡#
2022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发布了9则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9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其中,有8家公司是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最低的为90多万元(税额15万多元),最高的为4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1家公司已被法院判决,不再处罚。例如:江阴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00份,金额47776.84万元,税额8121.2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江阴和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税额8121.24万元,其责任人员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滨检刑不诉〔2021〕20号)
1.3.简要案情:无锡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人介绍后,从上海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370079.4元,税额344370.4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让他人为其经营管理的无锡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补缴了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澄检三部刑不诉〔2020〕157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担任江阴市A管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从淄博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146310.03元,税款合计296042.7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二部刑不诉〔2021〕46号)
3.3.简要案情: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从泰州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金额3245506.67元,涉及税款471569.3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1〕Z107号)
4.3.简要案情: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甲通过王某某的介绍,从无锡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涉案税额计310919.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A不锈钢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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