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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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3
湖州37家企业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湖州#
2022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长兴益某营销策划服务部等37家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37家企业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理,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37家企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37家企业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37家企业虚开金额从600多万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州茂某营销策划中心,在2016年10月至2021年01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72份,票面额累计1989.3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企业虚开的金额都在600万元以上,可能会被认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一:祝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湖安刑初字第38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共计373.0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已补缴全部税款,庭审中又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的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祝某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祝某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又补缴税款,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2.1.案例二:马某、木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502刑初63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马某、木某某虚开发票(马某、木某某参与虚开发票金额共计46264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比较小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胡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检二部刑不诉〔2021〕59号)
1.3.简要案情:胡某某为了少缴税款通过他人的介绍和联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价税合计25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胡某某、安吉A公司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03号)
2.3.简要案情:胡某甲作为安吉A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使公司少缴税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吉A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无真实业务,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被不起诉单位已经退赃,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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