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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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8-04

虽票货分离,但没有骗税故意且未造成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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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1.基本案情

2010年2月份至5月份,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在含税销售柴油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为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业务员,为完成销售业绩,将公司柴油以低于含税的价格销售给实际买油人,由王某某所在的庆云**资源有限公司补足相应的差款后,从中石化山东济南分公司向庆云**资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税额562426.1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票货分离,但是其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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