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2-08-09
温州12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温州#
2022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温州鸿某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州鸿某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12家公司因虚开被处以罚款,或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12家公司中,有9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5800多万元不等;2家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开的金额分别为金额2044.73万元(税额265.81万元)、金额863.16万元(税额112.21万元);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金额为金额1221.12万元(税额207.59万元)。
上述公司虚开的金额、税额分别达到了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较小的虚开发票罪案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99号)
1.3.简要案情:徐某甲任A处主任期间,让温州市A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136张,票面金额共计478118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宁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温龙检刑不诉〔2021〕20233号)
2.3.简要案情:宁某某从杭州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的价税合计是680000元,其中税额19805.82 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可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刑初99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为他人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税额合计1064480.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詹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詹某已退出钱款人民币826712.15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被告人詹某的上述从轻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人当庭提出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且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刑初51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能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应缴税款已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6刑初69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成立公司专门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合计3210317.9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荣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荣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