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2-08-10
成都220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2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成都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等220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成都博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等220家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向下游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220家公司涉及酒店、广告、医药、餐饮、汽车、物业管理、石化、科技、管理咨询等多个行业,虚开的金额从2万多元至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成都森某某居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454户下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64份,金额合计16996879.20元,税额合计180840.87元。经查,你公司与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454户下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理决定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已向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441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公司中,部分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金额较小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仇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48号)
1.3.简要案情:仇某某累计向A公司虚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9份,虚开税款17519.26元,虚开金额3679027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2.3.简要案情:四川A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赵某某与他人商议,向广西B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 份,价税合计289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50号)
3.3.简要案情:张某某向唐某某汇报,经唐某某同意后,通过微信购得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陶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45号)
4.3.简要案情:陶某某累计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6份,虚开税款32075.06元,虚开金额33678846.6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