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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8-11

郑州143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郑州#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栏目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截至今日,郑州共计有143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或处以追缴税款、行政罚款,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3家公司涉及金属材料、建筑工程、医疗器械、商贸、汽车销售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至1.3亿元(税额17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河南省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91份,金额13382.41万元,税额1739.71万元。

2.郑州裕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59份,金额13084.97万元,税额1701.05万元。

根据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上述143家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1.1.案例一: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郑金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1.3.简要案情:郑州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业务员杜某某为少交税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金额1296927.36元,税额220477.64元,价税合计1517405元,用于抵扣税款。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挽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2.1.案二: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2.3.简要案情:上街区河南A有限公司经理肖某某为给其公司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他人处虚开7份B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816476元,税额118633.2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已经补缴,综合全案情节,经本院检委会决议,决定对肖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密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3.3.简要案情:通过孙某某的介绍,郑州A材料有限公司从开封2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发票价税合计3140640元,其中税额441296.9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荥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4.3.简要案情:柴某某在为其经营的郑州市A有限公司从荥阳市B处购进钢材过程中,明知对方提供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99055.53元,税额101839.47元)系虚开,仍用于该公司抵扣税款使用。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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