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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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8-12

清远一建材公司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清远#

#失信主体#

2022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清远市浩某建材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清税一稽税通〔2022〕30号)。清远市浩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失信信息如下:

清远市浩某建材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清远市浩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0份,金额637.35万元,税额85.65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清远市浩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85.6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如果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清远A有限公司、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803刑初51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清远A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款人民币840176.7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毛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毛某某经传唤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清远A公司及被告人毛某某均认罪认罚,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补缴,被告单位清远A公司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可折抵相应罚金,故本院决定依法给予被告单位清远A公司从轻处罚,给予被告人毛某某减轻处罚,同时决定对被告人毛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毛某某的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清远A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1.案例二: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0605刑初5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959167.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06刑初3027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佛山市顺德区A机电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经营期间,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前后,佛山市顺德区伊A机电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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