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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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4
惠州25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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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即关于对惠州市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进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书》公告送达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惠州市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书》。惠州市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其中,有7家公司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而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5家公司涉及酒店管理、建材、广告、管理咨询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至480多万元不等,例如:惠州市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6份,票面额累计487.5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开具的96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25家公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由原来的虚开票面额40万元以上,调整至虚开票面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虚开票面额3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上述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但是,对于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的,并不是说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如果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并未搜集到惠州地区有关虚开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以下是广东其他地区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方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遂检刑不诉〔2021〕30号)
1.3.简要案情:方某某在网上联系,并多次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以6家公司为名义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十二张,价税合计1089968.6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将抵扣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居间帮助广州A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92544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1.案例三:温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3.3.简要案情:温某某系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温某某通过他人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6张,发票金额共:1445049.52元,发票税额共:43351.4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0〕2号)
4.3.简要案情:林某某先后通过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0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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