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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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17
深圳40家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处罚,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深圳#
2022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40家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并处以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的行政处罚,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40家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金额从2万多元至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新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3月31日期间,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606.69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342.2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48.9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649.58万元,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二年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中,部分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已超过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超过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并不是说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骗税数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退还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陈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刑不诉〔2021〕676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多次以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299124.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不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也应积极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莫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刑初4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同一公司没有真实货物贸易销售出口,为同一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提供帮助,所提供信息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1496005.6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莫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莫莫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3.1.案例三:张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3.2.案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402刑初56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1.案例四: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4.2.案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104刑初1197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徐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量。......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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