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2-08-22

宿迁14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

2022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沭阳县郁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沭阳县郁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7900多万元,税额最高的为450多万元。例如:沭阳禹某工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8份,金额2775.24万元、税额451.4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或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1.案例一: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沭检二部刑不诉〔2021〕Z76号)

1.3.简要案情:牟某某经他人介绍从徐某某控制的多家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4783853.5元,税额45043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主动弥补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沭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2.3.简要案情: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陈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1531370.1元,税额222506.7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此外,对于未能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应在法院审理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那么,虚开税额巨大能否适用缓刑呢?需要具备哪些情节?以下是虚开税额巨大,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1322刑初8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款19715670.2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已退出其与涉案关系人的共同违法所得,且涉案税款已由涉案单位进行了补缴,对被告人张某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宿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