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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8-24

长沙12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2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2年8月第1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湖南泽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12家公司存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中,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从180多万元(税额20多万元)至460多万元(税额80多万元)不等,例如:湖南曾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至10月,对外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678730.83元,税额合计608235.02元,价税合计5286965.85元。1家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湖南影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对外开具19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合计39346248.18元,税额合计5115012.32元,价税合计44461260.5元。

12家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经营地址不实,走逃(失联),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未查询到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

(3)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

税务处理处罚:

12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12家公司中,虚开税额已经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1.3.简要案情:郝某某为长沙A有限公司偷逃税款,购买了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货物金额1825260.69元,税额310294.3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作为长沙A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全部补缴抵扣税款。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Z59号)

2.3.简要案情:罗某某为了公司利益,从长沙市A销售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金额合计1978158.11元,税额328676.89元,价税合计230683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湘0103刑初21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603205.7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其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对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能会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詹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2019)粤1972刑初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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