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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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26
阜阳12家公司因虚开被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阜阳#
202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阜阳市共计12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中有8家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20多万元(税额20万多元)至8600多万元(税额1400多万元)不等,例如:安徽鼎某纺织品有限公司,2017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30份,金额3269.72万元,税额555.8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52份,金额8663.74万元,税额1472.84万元;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我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安徽鼎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税额1472.84万元,如果不具有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责任人员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可以在检察院审理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界检刑不诉〔2021〕Z11号)
1.3.简要案情:段某某以界首市A服装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某时尚产业园亳州B有限公司开具了19张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805972.32元,税额为307014.5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系自首、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2020〕20号)
2.3.简要案情:安徽A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让江西省彭泽县A纺织有限公司虚开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099810.36元,税额共计175969.64元,价税合计127578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甲主动补交税款,接公安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皖1202刑初51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2260857.2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彭某作为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部分税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彭某当庭认罪认罚,可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阜阳A时装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案例二: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皖1225刑初6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即使有货物购销但仍为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他人抵扣税款共计582888.5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税款,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采纳。经本院委托阜南县司法局对冯某的社区影响进行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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