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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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29
长春7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春#
2022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长税二稽公告〔2022〕20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吉林省智某某瑞广告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吉林省智某某瑞广告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因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机关立案侦查。
7家企业中,有6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0,金额最高的为720多万元,税额最高的为80万多元,例如:长春市祥某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开具金额合计4745085.09元,税额合计806664.31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是:长春市南关区旭某物资经销处,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60份,开具金额合计13929236.58元,税额合计417877.10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票面额50万元以上。
上述7家企业虚开的税额、票面额都分别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是,并不是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以下是2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集安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集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1.3.简要案情:集安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金额共计2393162.38元,税额共计406837.6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集安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单位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集安市A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延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Z205号)
2.3.简要案情:赵某某在凌某某的要求下,向延边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2787150元,税额320645.4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吉0112刑初27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长春A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26558.57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补缴税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石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吉0122刑初10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690246.78元),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为了稳定客户关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依据,应予采信。......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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