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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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29
大同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大同#
202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大同市共有10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所辖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0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40多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税额最高的达9亿多元(税额1亿多元)。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2家,分别是:
1.中某某总有限公司,在2018年07月01日至2020年08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1.73万元,税额5.42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金额95092.82万元,税额12362.06万元。
2.大同市新荣区晟某某铜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25份,金额10972.91万元,税额1825.5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2份,金额37535.89万元,税额6174.87万元。
上述公司皆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超过不多,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州检刑不诉〔2021〕1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91178.74元、税额合计180853.26元、价税合计15720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补缴了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根据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具有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4刑初252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税额677724.1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考虑,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意见,被告人高某某符合非监禁刑的条件。......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213刑初32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补缴了税款,且缴纳了滞纳金,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对于虚开税额巨大,税额达到5000多万元的,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闫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晋刑终117号】,闫某伙同他人虚开税额54228283.71元,一审法院判处闫某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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