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2-09-04
厦门4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2022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向厦门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5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其中,4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12家公司走逃(失联)、4家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41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20多万元(税额4万多元),金额最高的为7000多万元(税额1200多万元)。例如:厦门市源某某汇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8份,金额7121.03万元,税额1210.58万元。
4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以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1家公司中,除了厦门市源某某汇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达1200多万元以外,其余40家公司虚开税额都在250万元以下,部分公司虚开税额还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28号)
1.3.简要案情:孙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票面金额1361428.11元,税额231442.79元,价税合计1592870.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孙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相应税款,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未能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审判阶段争取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厦门A鞋业有限公司、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2刑初33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鞋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272432.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单位犯罪;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厦门A鞋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可认定被告单位厦门A鞋业有限公司亦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厦门A鞋业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并已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郭某某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厦门A鞋业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依法可折抵罚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鞋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1.案例二:A(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06刑初52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6份,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785475.5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已补缴相应税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A(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