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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9-09

深圳77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深圳#

2022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共计有77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被性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7家企业涉及酒店、餐饮、医药、广告、物业管理、石油化工、旅游、信息咨询、科技等多个行业,虚开的金额9万多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有4家,分别是:

1.深圳市粤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7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327份,票面额累计21783.56万元。

2.深圳市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1份,票面额累计19829.30万元。

3.深圳市稀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12份,票面额累计17082.65万元。

4.深圳市志某某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7份,票面额累计10279.47万元。

税务机关对上述公司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且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金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1.1.案例:贺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383号)

1.3.简要案情:贺某某为与A公司结算货款,通过他人从上海4家公司购买24张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约2118696.9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例如:

1.1.案例一: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3刑初531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不严重、系偶犯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7、8月租房开始办公至2018年9月被抓获,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犯罪时间较长,且连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辩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2.1.案例二:沈某福、沈某城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309刑初154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福、沈某城无视国家法律,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沈某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3354份,涉及金额388786416.89元,涉及税额11260694.99元,价税合计400047111.88元;沈某城参与虚开发票18398份,涉及金额168680747.96元,涉及税额4655469.22元,价税合计173336217.1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福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城帮助沈某福对接客户,对外宣传,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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