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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9
毕节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额15万多元,或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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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毕节警方向媒体通报: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中,大方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131.78万元。
据大方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2年8月15日,大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获得线索:贵州某越运输有限公司从空壳公司贵州某润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17800元,涉及税额151065.31元。
获得线索后,大方县公安局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贵州某越运输有限公司,在大方县城关镇某石化加油,未在大方某石化开具发票,而是找了贵州某润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累计开具了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
近日大方警方在查明此案大致情况后,传唤某越运输有限公司法人雷某到案配合案件办理,查实以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由后,大方警方对该法人雷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天眼新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黔市检刑不诉〔2021〕169号)
1.3.简要案情:贵州A建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联系他人,分别收取盘州市B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盘州市C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张,税款共计150326.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补缴税款,其系初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黔市检刑不诉〔2021〕206号)
2.3.简要案情:周某某通过贵州A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给贵州B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金额1724396.63元,税额275903.37元,价税合计20003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等情节,综上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七星检刑不诉〔2020〕157号)
3.3.简要案情:尚某某系毕节市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虚开泰州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3.5万元,税款数额14.275863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何观舒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税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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