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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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9
厦门115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厦门#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年9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向厦门隆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12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的行为,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其中,11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家公司走逃(失联),部分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5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当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0多万元,税额最低的为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2亿多元(税额3000多万元),例如:厦门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03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14份,金额20119.94万元,税额3420.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舒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刑不诉〔2021〕17号)
1.3.简要案情:舒某某让他人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票面金额合计1538461.6元,税额合计261538.4元,价税合计180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舒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2号)
2.3.简要案情:郑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票面金额合计1754871.82元,税额合计298328.18元,价税合计20532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而对于未能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审判阶段争取适用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211刑初130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327570.74元,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经为被告单位A公司预补缴了税款1327570.74元,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机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1.案例二: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2.案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211刑初358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722612.9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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