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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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0
杭州99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专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杭州市共计有99家公司对外开具或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9家公司当中,大多数公司为商贸(贸易)类公司,金额最低的为10多万元(税额1万多元),最高的为4000多万元(税额600多万元),而商贸(贸易)类公司虚开的金额大多为240万元(税额30万元)左右。例如:杭州祥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08月至2021年07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49.34万元,税额32.4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虚开税额达到10万元,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上述公司中,大多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30万元左右,对于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鲍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桐检公诉刑不诉〔2018〕106号)
1.3.简要案情:鲍某某采用部分有真实交易、部分无真实货物的方式,让他人为杭州A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涉及税额47.8万余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为抵扣进项税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2.3.简要案情:韩某某从杭州两家公司购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15.119万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1.25661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情节较轻;(2)案发后已退赃,国家损失已得到弥补;(3)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4)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9〕81号)
3.3.简要案情:谢某某与公司实际经营人商议,购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318725.03元,价税合计2193578元,用于杭州A有限公司入账申报抵扣税款。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杭州A厂、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4.3.简要案情:徐某某系杭州A厂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杭州B公司向杭州A厂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127411.56元,税款309111.0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杭州A厂和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单位已全部补缴了税款,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厂和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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