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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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0
重庆九龙坡5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九龙坡#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九龙坡辖区共计有56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涉案公司处以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6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3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5500多万元(税额900多万元)。例如:重庆创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49份,金额5514.49万元,税额937.4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09.96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09.9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渝中检刑不诉〔2020〕Z108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购买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计2228508.39元,税额共计323800.3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齐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07刑初1005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齐某某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042521.39元),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明知没有真实的货物购销,为谋取利益,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042521.3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单位重庆A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重庆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齐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齐某某自首,系初犯,认罪认罚,愿意补缴税款和缴纳罚金,本案系单位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郭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郭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某通过郭某某的介绍,得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作用与同案人无明显区别,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郭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郭某某已全部退赃,代A公司补缴部分税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重庆A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渝0107刑初1291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夏某某无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已补交全部税款,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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