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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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0
柳州6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柳州#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柳州市共计有6家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在490万元左右,税额60万元左右。例如:广西欧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金额499.77万元,税额64.9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2.77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6家公司虚开的税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但对于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桂0205刑初17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柳州市A汽车配件厂(现已更名为柳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为使该单位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该单位少缴增值税人民币664185.29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因柳州市A汽车配件厂(现已更名为柳州市B科技有限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一直在经营范围内正常经营,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为使该单位少缴纳增值税而让他人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非法获利亦为该单位所得,故本案应为单位犯罪,被告人谢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本案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桂1103刑初10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其实际经营管理广西贺州A节能燃料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822499.95元),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1.案例三:伍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桂0921刑初291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伍某某和同案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伍某某介绍、协助同案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伍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伍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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