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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9-21

中山342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中山#

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中山市共计有342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42家公司涉及广告、酒店管理、物流、管理咨询、建材、建筑工程等多个行业,虚开的金额从300多万元至80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中山朋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62份,票面额累计8324.8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342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也有可能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1.3.简要案情: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801770.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伍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2.3.简要案情:伍某某指示他人,让广州市A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联社虚开发票62张,金额共计478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对于未能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254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456822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目前无充分证据证实徐某某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确认。对于徐某某辩护人所提本案未达情节特别严重,徐某某事后已补交涉案税款,有坦白情节、无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1.案例二:蒋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2刑初141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价税金额合计3812741.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认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2.被告人蒋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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