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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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4
上海129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129家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为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2万多元(税额0.45万元)至10几亿元不等,例如:上海兰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854份,金额157424.19万元,税额26762.1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已作出定性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虽然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虚开税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600号)
1.3.不起诉理由:张某某让他人虚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654700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共计240426.4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三部刑不诉〔2020〕157号)
2.3.简要案情:周某甲通过他人受让乙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200万元,其中税款290598.2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且系甲公司实际经营者,为保障民营企业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5刑初3724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1041031.74元,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了税款,且能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6刑初99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044811.3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1.案例三: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6刑初1054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款2130460.2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邹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邹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单位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积极补缴税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邹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邹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1.案例四: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沪0120刑初773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360134.34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帮助下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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