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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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9
佛山9家企业因虚开被追缴税款、罚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佛山#
2022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佛山市共计有9家公司存在非法取得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或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处以行政罚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9家企业中,家具企业有5家,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5万多元)至500多万元(税额80多万元)不等。例如:佛山市金某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1份,金额为552.62万元,税额为83.57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顺检刑不诉〔2021〕647号)
1.3.简要案情:韦某某以A厂名义先后为佛山市B经贸有限公司虚开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757120.95元,税款共计为252662.2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佛南检刑不诉〔2020〕685号)
2.3.简要案情:赖某某为他人先后共虚开了23份,税额合计223276.69元、价税合计153666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325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799984.27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8616.16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1.案例二: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0606刑初74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佛山市A家私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款合计1067532.4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吴某作为该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当,且没有认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A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相关税款并上缴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1.案例三: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05刑初3353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为24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4.1.案例四: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605刑初2016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23679.89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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